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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8-06-1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8237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经2018419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6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大学

                              2018614

 

附件:

 

 

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落实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加快化解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做好源头预防工作,根据《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和《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学校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中层单位(包括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等)。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压实责任、督查督办、监督考核等措施,加快推进学校信访积案化解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加强源头预防和有效控制。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作为学校信访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各中层单位信访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信访工作主体责任,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判信访形势,科学决策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履职尽责,维护好全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有效化解矛盾,做好源头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分析研究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依法依规主动进行调处化解;

(三)制定本部门(单位)的信访维稳应急预案,发生集体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信访方面舆情或者信访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时,现场紧急处置并及时向信访办报告情况;

(四)认真处理信访办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报告处理办结情况及结果;

(五)积极配合信访办和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有关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处理和解决。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本部门(单位)全体员工认真履职尽责,切实维护师生权益,做好源头防控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组织本部门(单位)制定信访维稳应急预案,做好信访维稳排查和信访积案化解调处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人员落实处理信访办交办、转办以及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及时向信访办报告处理情况;

(四)分析研判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信访隐患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督促本部门(单位)主动预防并及时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听取本部门(单位)的重大信访事项汇报,协调处理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六)及时传达并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信访工作重要会议、文件、规定等精神,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 督查督办

第七条 信访办对各部门(单位)信访事项按照以下情形予以督查督办(并下达“吉林大学信访督查督办通知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上级部门交办、信访办受理的信访事项或者办理不及时、不规范的信访事项;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信访人诉求或避重就轻等;

(三)未按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处理意见落实执行的信访事项;

(四)未按学校信访维稳工作预案要求第一时间到现场应急处置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学校督查督办的事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并立行立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给信访办。

第九条 信访办负责制定学校信访工作年度责任考核标准并统一组织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对全校各中层单位信访工作责任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信访调处、廉洁自律、工作创新等五个方面,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同时通报各中层单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予以追究责任:

(一)因把握失误、工作失职,损害师生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集体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对可能造成学校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各部门(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直至组织调整、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信访办提出处理建议,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后果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信访办提请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追责处理,直至做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